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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6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出台

  本报北京6月10日讯 记者孙勇从财政部获悉: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财政部近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在下乡企业认定、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政策实施时间

  根据实施细则,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下乡产品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范围,包括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两轮或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六类产品。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

申请补贴资金条件

  实施细则指出,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此外,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如果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而且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资金补贴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农民以购买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所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此外,根据财政部等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在执行原来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补贴政策的同时,对农民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的同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单价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此外,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也被纳入补贴范围,比照轻型载货车享受换购和新购的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   

领取补贴资金方式

  在农民领取补贴资金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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