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4下一版 2009年6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保障信贷资金

流向实体经济

(3版)

  近日,银监会历时两年起草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最引人关注的是,原则上要求大额固定资产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这一重大调整意在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防范信贷风险。

  《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譬如,贷款人申请一笔资金用于购买钢材,银行按有关条件同意发放这笔贷款后,将这笔贷款直接发放给钢材供应商而不是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近年来,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如何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成为银行监管极其重要的责任。据有关数据,今年前4个月贷款增加5.17万亿元,其中约50%是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在贷款规模激增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贷款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增大,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有利于提高我国信贷资产质量,保证商业银行长期健康发展。

  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目前我国一些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模式还相对粗放,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的情况,有的挪作他用,有的在银行系统空转,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这一方面会削弱信贷支持经济的作用,另一方面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发展。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国际上已广泛应用,国内一些先进银行也有成功的经验。该《办法》的推出,将国内外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方式纳入法制规范,成为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同时成为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不按规定操作者,《办法》也制订了相关的罚则。

  尽管对大额固定资产贷款支付方式作出调整,但该《办法》对一些特殊情况还是预留了空间。

  专家表示,在目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背景下,《办法》有利于保障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有助于商业银行科学、合理地配置信贷资源,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从而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为拉动内需的投资项目保驾护航。同时,有利于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有利于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信贷管理的质量,有助于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据介绍,该《办法》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3方面考虑:一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国内外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践中的良好做法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对以往和现行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调整与完善,形成一项银行业风险监管的长期性制度安排;三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办法》的出台,也引发了市场关心的一些问题:是否会影响企业的贷款申请和使用、是否会增加商业银行和企业的成本、与以往法规的关系如何,等等。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的出台不会影响企业贷款申请和使用。《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期限、利率等要求,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根据部分银行实际业务测算,《办法》能够保证企业正常用款要求,保障贷款及时有效支付,并降低企业利息支出,节约企业财务成本。对商业银行而言,《办法》可能会增加某些业务操作环节的成本,但考虑到贷款质量的提高和贷款损失的减少,总体上还是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效益的。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