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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6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券商分类监管规定正式出台

  本报讯 记者刘溟报道:在近两年的试行之后,《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日前正式出台。根据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据介绍,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其分为A、B、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新规定简化了原有的券商评价指标,将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从6大类69个指标简化为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大类27个指标。

  另外,在考察券商净资本规模绝对数指标的同时,重点关注净资本的相对数指标,标准设定既反映资本支撑下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兼顾净资本使用效率,而不是导向单纯追求资本规模越大越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做法适当降低了净资本超过规定标准倍数的加分分值,增加了净资本收益率指标,同时吸取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中一些投行因杠杆水平过高引发风险的教训,规定了净资本与负债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等相对数指标的加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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