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6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施行

  本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6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按照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共6章37条,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和教育培训内容;规定了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学校和单位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分别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 上一篇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