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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5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规程
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本报讯 记者孙勇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管理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按照《规程》的规定,在确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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