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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5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严惩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

  本报北京5月26日讯 记者董磊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5月27日正式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劣药将从重处罚,医疗机构使用或销售假药、劣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假药、劣药提供帮助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重点修改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对假药、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司法解释新增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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