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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5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立完善跨省界断面考核制度 推进重点流域治污工作———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顾瑞珍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制订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20日就《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五”以来,国家在淮河流域进行了水污染防治责任考核试点。200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原环保总局在安徽省蚌埠市召开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并受国务院委托与淮河流域四省政府签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自2006年起连续三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评估组,对淮河流域四省政府《责任书》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估,量化打分排序,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截至目前,淮河“十五”、“十一五”规划项目的完成率分别为85%和53%,均分别高于其他重点流域68%和27%的平均水平。淮河流域试行治污责任考核的实践表明,通过考核并实行公告制,可以有效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解决环境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促进地方政府落实辖区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实施,在借鉴淮河评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为切实推动规划任务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6个部门联合制订的《办法》。

  记者:制定《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办法》规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考核工作,加强了对地方政府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将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落实辖区水污染防治责任制,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加快规划实施,切实改善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有利于分清流域上下游的责任,调动地方治污的积极性,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治污局面,促进地方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联合治污,解决水环境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的形势下,《办法》的出台,还将有利于地方政府提高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认识,加大治污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治污措施,加快规划实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完成。

  记者:《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对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共22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办法》将水质指标和治污项目指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其中水质指标70分,主要考核跨省界断面、湖区(水库)断面及重要支流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项目指标30分,主要考核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

       (据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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