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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5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挥地价政策作用 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王立彬) 为进一步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保障工业经济增长的合理用地需求。

  记者14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在近日下发《关于就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指出,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通知,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而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强调,调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后,工业项目出让底价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据悉,由于金融危机冲击以及多年来房地产市场过热后的“回调”,2008年全国35个重点城市各种用途的地价增长率降至近6年来的最低谷,商业、居住和工业地价增长率分别为0.92%、0.4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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