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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5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陆将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记者李凯 刘畅) 国台办发言人杨毅13日在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于14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杨毅在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发布《补充规定》是为了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关于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裁判文书案件的审理,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

  他说,该补充规定是对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补充规定》并就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适用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及审理的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杨毅表示,《补充规定》是大陆方面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一个重要法律性文件,对保障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贸交流,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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