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茹萍报道:日前,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珠海市排水条例(草案)》。该条例共七章九十四条,就排水的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管养、排水管理、特许经营等内容进行规范,并且对各种超标排放行为和损害排水设施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近年来,经过珠海各级政府努力,珠海市污水处理事业取得一定成绩,污水管网建设进一步加快,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不断提高,但与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条例(草案)》明确提出,珠海市排水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防涝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后的再生利用,实行排水许可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条例(草案)》对珠海市排水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排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排水户需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对运营管养单位进行排水设施运营管养作业提出了相应要求,并规定事故紧急处理机制;对一些超标排水、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上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处罚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