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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4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和事项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杨忠阳从监察部获悉:2003年以来,全国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共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2件、行政应诉案件17件。

  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件,撤销2件,因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终止行政复议17件,监察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原告撤回申请或撤诉7件,监察机关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1件。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和事项,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依法办案、依法监察,增强了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据了解,根据监察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预防,关口前移,注意抓住监察活动中苗头性、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主动介入、及时纠正,有效化解了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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