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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4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策扶持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近年来,杂技艺术表演一直是我国文化产品“走出去”的代表。图为中国杂技团的精彩演出场景。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为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文化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政策保障,对于激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鼓励文化企业大踏步“走出去”等诸多方面,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业界之声

有力的举措 巨大的支持

  深圳华强集团总裁梁光伟: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对文化企业一系列优惠政策的两个通知中,特别提到了支持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对文化高新企业实施减税政策以及鼓励文化企业大踏步“走出去”,这些新的举措对不断发展壮大的华强文化科技集团来说,是一种新的激励和支持。

  近年来,我们华强文化科技集团将现代高新科技和文化产业相结合,以文化为核心,以科技为依托,走出了一条新的文化科技产业发展的道路。今天,华强在多个业务领域都走在了世界前列,在特种数字电影、数字动漫、文化产业主题公园等形成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拳头产品,在国际文化市场上树立起了较强的品牌知名度。我们每年都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工作。集团目前已取得近30项国际专利,近200项国内专利。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国内外文化科技产业园的陆续建设,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各种高科技主题公园项目和动漫影视作品的研发工作将全面展开,为此,集团将投入更多资金支持研发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次支持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将为我们带来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也将为华强快速增长的出口项目带来实质性的补贴优惠。

  《中国电影报》“电影产业周刊”主笔甘文瑾: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指出,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给我国的电影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更对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电影制片业、发行业是一个高回报、高风险的产业,而免税政策无疑会带动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一行业中来。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行业出现了暂时的低迷,但我国的电影产业却逆势而上。尤其2009年以来,中国电影无论在制片还是发行上都出现了往上走的好势头,投资信心不断增强。

  数据显示,中国电影已经连续5年呈现25%至30%的增长。2008年中国电影的票房收入达到了43亿元,2009年预计将达到60亿元,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第一季度,我国电影制片业增速加快,电影发行也是硕果累累,一些大中城市中设施齐备的电影院不断涌现,农村电影放映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而在这个时候国家出台新的政策,犹如为电影产业再添一把火,电影行业的发展积极性肯定会更加高涨。       文/本报记者 张济和

行家评说

要把优惠政策用足用好

  清华大学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熊澄宇:

  税收是企业区别于事业单位的一个最明显的标志。以税收为切入点来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制,实际上就是给改制提供了一个过渡期。从这两个通知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政府支持的文化企业的范围,以及在推动文化企业发展方面的基本思路。

  首先,再次强调了政府支持的文化企业范围。总的来说,就是3大类: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文化艺术。

  其次,在发展文化企业的思路上,有3个明显的着力点。

  一是推动企业面向市场,用市场手段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

  二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文化产品有两个属性,一个是社会效益,一个是经济效益。到海外去拓展中国文化的市场,不仅有经济层面的考虑,同时也涉及弘扬传统文化、增强软实力等重要方面。

  三是重视新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推动和调整。两个通知中,对新技术的研发、应用等,专门提出税收优惠政策。这表明政府希望文化企业在自身发展中,更多地考虑与这个时代有代表性的生产力相结合。

  现在谈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少人提出,10大调整振兴规划里缺少和文化相关的产业。我想,政府在这个时候推出针对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极大推动。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向勇: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对文化企业一系列优惠政策的两个通知可以看出,政府推动文化企业转制和发展的决心是很大的。比如,新发布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2005年发布的仅适用于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优惠政策的覆盖面扩大了。这两个通知又是2005年两个通知的延续,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各方面对过去5年经验的肯定,以及对未来发展的信心。 

  同时,也需要对这些政策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对企业而言,一方面要从中看到政府帮助企业做强做大的决心,要把这些政策用足用好;另一方面不能过于依赖优惠政策,还是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打造核心产品、提高自身竞争力上。只有把自己发展得更好,才能享受到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政府有很多扶持方式,比如建立扶持基金、鼓励转制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等等。税收减免是其中的方式之一,从这两个通知看,这种方式很容易理解,操作性也比较强。这些年通过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总结了不少经验。另外也要看到,不同的文化企业市场化程度不同,也存在不同的难处。比如剧院、演出团体等就比新闻出版单位面临更大的发展难题。今后在这个基础上,能不能出台一些更细化的侧重这些企业的措施,值得进一步关注。

   文/本报记者 乔申颖

权威访谈

推动文化体制改革 促进文化企业发展

———访中宣部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副主任高书生

□ 本报记者 徐立京 乔申颖

【采访背景】

  2003年年底,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中宣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据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文化体制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细化,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在面上推开、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08年相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进行了延期和修订,仍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即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包括《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为落实文化体制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久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宣部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副主任高书生。

  问:与2003年相比,这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已执行5年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补充和完善,一方面对过去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予以保留,并结合税法修订进行规范和完善,另一方面根据文化体制改革的新情况,适当增加了有利于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改革和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说,予以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

  电影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这次予以保留的重点,从电影制片到发行再到在农村的放映等环节都给予了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同时结合电影产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在电影收入形态上,不仅包括了传统的拷贝收入、发行收入,而且增加了转让版权收入。

  这次新增加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推动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比如,为推动党报、党刊发行体制改革,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为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进行股份制改造以至上市融资,对其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拨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此外,对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期限不超过3年的营业税。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新出台的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对过去规定的新办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衔接。凡是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仍可按规定的期限继续执行。比如,在2008年12月31日注册的新办文化企业,可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此外,这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5年前相比,针对性和目的性更强,重点更突出,既要继续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提供税收优惠,又要为转制后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

  问:经过5年来的实践,税收优惠政策对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什么样的促进作用?

  答:这次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修订和完善,经过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去年4月,中宣部改革办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宣传文化部门,对2003年制定的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从调研评估的情况看,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也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据粗略估计,2004年至2008年5年中,全国共有2000多家转制文化单位被核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项税收减免额为90亿元左右。

  税收优惠对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产生了激励作用,对转制文化企业增加积累、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比如,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年中央确定的35家试点单位之一,2004年5月完成转制,至2008年年底,5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总计1.7亿元,所获得的免税款主要用于产业发展:一是加强基层网点建设改造。陆续投资在全省新建、购置了图书网点,同时对部分门市、仓库、办公室进行了装修改造,为读者购书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二是新建现代化物流配送系统。投资建设全省规模最大、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出版物物流配送枢纽。三是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投资开发集团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实现了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网络化。四是加大扶持出版物出口力度。支持在境外举办书展,积极开拓境外出版物市场。同时还在海外设点办店,成立图书发行公司。

  问:广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企业应该怎样用好用足这次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过去5年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充分体现了“早改早受益”的政策导向。凡是得到优惠政策期限长、减免税额多的单位,必定是转制工作启动早、行动快的单位;凡是政策落实得好的行业,必定是在改革中走在前列的行业;凡是政策落实得好的地区,必定是改革工作开展得较为深入的地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某个行业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余地越来越小,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再延长的可能性已经很小。政策的时效性,决定了用足用好政策的紧迫性。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两个政策的适用范围,其中前者适用于转制文化企业,后者适用于所有的文化企业,不分所有制。

□要点解读 企业做文化 税收给优惠

  一、扶持文化企业发展 这次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一步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同时,重点还要扶持文化企业发展。主要包括:一是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三是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根据不同介质不同年限,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四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五是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到期。

  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此次出台的政策延续了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同时明确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三、鼓励技术创新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文化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一是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文/本报记者 孙 勇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推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电影、演出、图书出版等文化产业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本版图片摄影 曹 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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