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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4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发布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敖蓉报道: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细则》对在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工商部门如何进行审查、审定、复审及核审都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细则》,认定驰名商标要考虑下列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以上全部因素为前提。

  值得关注的是,在商标异议(含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工商部门将根据形成证据材料情况,分别交由相关负责人进行讨论,并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得出裁定。另外,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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