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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4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草案的总体思路

  一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实施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57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为了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草案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可控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1)明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2)制定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措施;(3)建立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记录制度。二是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三是规定餐饮服务者的安全管理责任:(1)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3)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二)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

  为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一是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责任。二是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的制定等工作的负责部门。三是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三)细化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制度。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准确执行,草案对食品安全法中较为原则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一是规定了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二是细化了召回食品的处理制度。三是规定了食品复检制度。四是细化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五是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

  此外,草案还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9年5月4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9年5月4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spaq@chinalaw.gov.cn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草案全文见今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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