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民用机场;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民用机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用机场的数量和等级都大大提高。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共有运输机场160个,共为110多家国内外航空运输企业提供了服务,2008年运送旅客1.92亿人次,运送货物400多万吨;共有通用机场70多个。民用机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民航事业的发展,机场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是对于机场选址,新建、改建、扩建,周边土地利用和规划等民用机场建设程序缺乏统一的规范;二是根据机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机场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需要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各自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三是民用机场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它的运营和管理涉及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乘客、货主等多方主体,需要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范;四是针对不断出现的高层建筑和电磁干扰等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新情况,需要加大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力度。
问:条例对于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如前所述,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其中,运输机场的建设程序较为复杂,涉及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和场内建设项目,以及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条例就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分别做出了规定:
一是关于机场建设的选址。2004年原民航总局专门制定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明确了运输机场选址的具体条件。实践证明该规定是行之有效的。考虑到运输机场选址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条例仅原则性地规定,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同时,为了加大对民用机场场址的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机场场址,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二是关于机场总体规划和场内建设项目。为了保证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符合航空飞行安全的要求,发挥运输机场作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作用,条例规定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报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是关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考虑到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直接关系到机场的安全运营,条例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做出了全过程管理的制度设计,规定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竣工,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问:条例对于民用机场投入使用规定了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概括地规定了民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的条件。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落到实处,条例细化了取得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分别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履行的程序。其中,运输机场投入使用需要具备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经批准的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许可。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需要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经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