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7日讯 记者刘溟报道:中国证监会1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针对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特点,创业板的发审办法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拟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主要服务对象是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成长性企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在发行条件、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等方面较之主板存在差异,按照独立审核的要求,需要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二是适当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三是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创业板审核工作与主板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拟规定“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主要目的在于保持创业板发审委较强的独立性,提升专业水准。
创业板保荐制度的安排上,也充分考虑了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特点和需要。主要调整内容为: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拟通过适当延长持续督导期间以提高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创业板公司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作用,提升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拟实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跟踪报告制度;适当调整对保荐代表人的个别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