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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4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本报北京4月1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3月19日开始实施。通知明确,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通知要求,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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