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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4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证所部署地方债发行上市工作

  本报讯 实习生吴晨报道:国务院日前已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并由财政部代理发行。3月24日,为配合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顺利推出,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各券商等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通知》,要求会员根据《通知》规定做好今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上市工作。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09年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其发行对象是,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

  根据上证所《通知》,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按照现行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采用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挂牌分销为承销商在上证所交易市场挂牌卖出,各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投资者通过交易席位申报认购;协议分销为承销商同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签订分销协议进行分销认购。另外,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通知》规定,各会员单位如自营认购,须用本单位的自营股票账户;如代理客户认购,须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根据财政部规定,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账户”及其他方式认购。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分销认购的承销商申报代码区间为751900—751979,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1手为1000元面值)。

  《通知》指出,采用挂牌分销方式认购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委托、成交均按上交所业务规则办理,有关结算事宜按中登公司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办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会员单位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挂牌的承销商按商定的比例划付。采用协议分销的承销商,须在分销结束前向交易所发出分销申请,以便交易所及时进行债权登记,交易所将于分销结束后将债权一次性转入分销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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