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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3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专家访谈
实施积极的社会保险政策维护职工根本利益
本报记者 任 意

  记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发出的,目的是什么?

  金维刚:国际金融危机正在迅速蔓延,越来越多国家的经济陷入严重衰退,失业人数急剧上升。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危机也对中国经济带来了冲击。尤其是处于对外开放前沿的沿海地区,遭受的冲击更加大些。

  面对这种严峻形势,积极采取措施对困难企业实施救援已经刻不容缓。扶助企业实际上就是扶持就业。三部门联合下发此《通知》的目的,就是想通过适当调整社会保险政策,降低困难企业人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恢复和维持生产经营,尽量避免或减少经济性裁员,积极预防和控制失业,以稳定日益严峻的就业局势。

  《通知》中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应急措施,预计可以减缓企业负担2000多亿元,稳定数千万个就业岗位。这不仅有助于帮助困难企业摆脱困境,而且也有利于降低困难企业职工所面临的失业风险。

  记者:大家都知道,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通知》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的措施是否可行?

  金维刚:失业保险基金不仅能够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且也具有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多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远大于支出,截至2008年11月,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263亿元。失业保险作为一项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险,增强其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势在必行。

  因此《通知》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困难企业为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或少裁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这将使失业保险机构在困难企业职工面临失业风险时提前介入,通过动用失业保险基金给困难企业资金扶持,尽量使职工避免失业,从而起到积极预防失业的作用。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积极的就业政策在失业保险方面的一种体现,有利于为广大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就业保障,也符合国际上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潮流。

  记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会不会影响参加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金维刚:作为临时性应急措施社保政策调整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其原因在于:

  一是这次政策调整不涉及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政策,在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方面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是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不会影响基金正常收缴,这是因为不仅规定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且要求企业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的协议,必要时企业还须提供担保或抵押,从而可以控制企业逾期拖欠补缴的风险。此外,通过对困难企业的严格界定与审核,将缓缴企业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并将统筹地区内缓缴总额也控制在适度的比例之内,从而不至于影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总体收缴状况;

  三是规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必须以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为前提,并且降低费率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四是强调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因而对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影响;

  五是目前我国参保人数规模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以及累计结余都相当可观。这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困难企业职工只占全国参保人数中的一小部分,因缓缴或降低四项保险费率所涉及的保险费占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或累积结余的比重也很小,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要动用的失业保险资金对于收大于支并且累积巨额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而言也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根据有关测算,预计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对明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影响不大,仍处于社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记者:《通知》对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有何影响?

  金维刚:这次社会保险政策的调整,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实行积极、务实、弹性的社会保险政策,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而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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