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6日讯 记者瞿长福报道:商务部16日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这个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为简化。
这个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根据该办法,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报商务部核准: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同时,地方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均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说,这个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以去年核准件数估算,将有约85%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