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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3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森林防火条例》解读之二
新修订条例中的几项重大调整
本报记者 刘惠兰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营者如何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经费问题如何解决?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对相关条款都做了重大调整和明确规定,以更有效地适应和加强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 

明确经营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原《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承包、租赁等已经成为森林经营的主要模式之一。修订后的《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并新增了对经营单位和个人防火义务的规定。

  另外,《条例》还增加了鼓励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和航空护林等新生事物、先进技术的内容。

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条例》的修订也明确了森林防火经费落实问题。修订后的《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森林防火经费从何而来,一直是困扰地方森林防火部门的问题。

  2001年4月14日,全国重点省区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现场会议提出了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5条标准。其中提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如今,这两条标准也被写入修订后的《条例》,为我国森林防火事业经费落实提供了法规保障。

以人为本 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原《条例》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规定: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假设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如果按照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它不是特大森林火灾,但按照修订后的《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则被归类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原《条例》仅仅根据受害森林面积定性森林火灾,修订后的《条例》将伤亡人数也纳入了森林火灾的分类标准,只要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就要定性为相应级别的森林火灾。

  森林资源固然是国家的宝贵财产,但生命的价值更可贵。从“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到“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从资源为重到安全第一,考核定性角度的变化既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充分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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