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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3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汽车摩托车下乡细则公布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1月份公布的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从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该“一次性财政补贴”的具体标准是“按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摩托车下乡方面,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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