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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3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畅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月12日下午,人大河南代表团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等各项决议草案。毛杰代表(左一)就草案的相关章节与同团的计承江代表(左二)、化有勋代表(左三)、原建国代表(右一)交换意见。     本报记者     李景录摄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日前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这一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立法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

  许多代表在审议中指出,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需要借鉴和吸收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绝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国的法律体系。

  “从法律制度整体而言,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不可能与别国一样。”全国人大代表刘庆宁说,“我们的法律体系和西方不一样。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体系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性质上和制度上与西方具有根本区别。”

  全国人大代表周玉华从事法律工作31年,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有着较深的了解。他说:“从历史上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在不断进行修正,我们绝不能生搬硬套,特别是不能把别人已经抛弃的陈旧做法当作经验来学习,不顾实际情况,盲目进行所谓的‘接轨’。”

  “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全国人大代表刘玲举例说,“为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我国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据介绍,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审议中,代表们表示,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要给予高度重视。

  “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专门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区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刘玲说,“这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这样的规定,既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能适应各地不同情况。”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林强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维护法制统一。”

  从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从居民身份证条例到居民身份证法,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近年来,一部部行政法规经过多年实施后,逐渐上升为国家大法。“针对许多制定法律条件尚不成熟的立法项目,我们可以先行出台行政法规,在实施中逐渐发现问题、逐渐加以完善。等积累经验、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林强说,“这也是我们多年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地方性法规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而广东正是我国地方立法的“试验田”。“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广东具有特殊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说,“今年广东的地方立法将紧紧抓住保增长、促发展和保障民生的立法项目,把体现科学发展要求、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和经验制度化、法制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来自云南的全国人大代表唐世华说,“云南省有8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和29个自治县,每个地方都制定了自治条例,有的还制定了单行条例。”

  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

  法律规范、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习惯规则、道德规范……现实生活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多种多样。审议时,代表们表示,一定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手段是最基本的,但它不是全部。除了法律手段,我们还有其他社会调节手段,还有自己的政治优势,还有道德手段,一些简易纠纷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林强说,“我们一定要认清法律手段和其他手段的关系。法并不是万能的,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要用法去解决。”

  “一般来说,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应该是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带普遍性、反复出现、用其他调整手段难以解决、最终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杨景宇说,“能用其他社会调整手段予以解决、却不能或者基本上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的问题,就不宜或者不必通过立法去解决。”

  法律体系要与时俱进

  社会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见证多部法律出台的林强说:“在参与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发展的,是与时俱进的。比如说,我们二三十年前制定的法律,一些条款肯定会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这就需要我们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提高,适时进行修改。”

  “法律出台后,我们会检查它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法律在真正执行中有哪些问题,法律的哪些条款需要调整。这就为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曾多次参加过执法检查的张秀娟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齐奇说:“30年的立法实践充分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僵化的,而是不断发展的,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立法必须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全国人大代表仇中文提出,要在重视法律制定的同时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把法律清理放到与制定新法同等重要的位置。

  “立法既要符合实际,也要有超前性;既要注重立法,也要根据法律实施的实际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法学家王利明说。

  代表们表示,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我国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前瞻性特点。“今后我国仍将继续制定新的法律,修改原有的法律,使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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