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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3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和谐发展铺就共同繁荣路
———云南省创造性地做好民族工作综述(下)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按2000年进行的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达1415.9万,占该省总人口的33.43%,世世代代居住的少数民族25个;4061公里边境线上跨境居住着16个少数民族;10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有7个;有8个民族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特有少数民族15个。

  云南把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历届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省到县成立了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人大、政府、政协民族工作机构,并在协调民族关系任务较重的乡镇设立民族工作专兼职助理员,不断健全民族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新形势下解决民族问题和驾驭民族工作的能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是民族工作主力军的作用,培养和造就了一支大局意识强、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高、民族经验丰富、求真务实的民族干部队伍。

  “十五”以来,云南省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扶持民族特困乡、边境民族贫困乡发展规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云南从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困难问题入手,提出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9大重点,从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金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对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云南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少数民族的特殊困难给予了大力帮助,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政策深入人心。

  他们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使项目和资金重点优先向民族地区倾斜。据统计,民族自治地方国有固定资产投资从1978年的2.71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594.37亿元,增长了219倍。

  云南还对民族地区公务员晋升工资;对财政困难的民族自治州、县按照财力划分档次给予补助或体制照顾;在计算转移支付时单独增加民族地区因素,使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系数比一般地区高出5个百分点;从2000年起,专门建立了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8个自治州和少数民族较多的普洱、保山、丽江、临沧及昆明、玉溪两市的民族自治县纳入省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分两部分进行补助。

  2002年至2008年,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各类民族专项经费总计达到11.8451亿元,围绕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生产生活和社会事业中的特殊困难,安排实施了一大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

  2002年至2007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安排各类民族专项资金达11.837亿元,在协调民族关系、解决特殊困难和问题、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安排财政贴息资金1368万元,民贸企业享受退税3796.5万元,民贸和定点企业优惠贷款9.9321亿元,落实边销茶补贴683万元,促进了民族企业发展,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特需商品的供应。

  在实际工作中,云南省委、省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依靠、团结群众,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作用,多做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以“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防止把民族问题一般化、一刀切,避免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近5年来,共排查和调处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和纠纷5116起。文/杨清心 周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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