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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2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税总局———
取得评估增值转增股本按20%缴纳个税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取得的两种形式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个人(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此外,《通知》还强调,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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