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1日下午2点30分,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礼堂坐满了上百人。这里正在召开“宣威市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第二批集中发放现场会”。
家住宣威市落水镇多乐村的妇女殷福香,今天是第二次领到救助金了。她流着眼泪告诉记者,2005年她丈夫因车祸去世,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殷福香及家人2.5万元。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3年多来,只靠种2亩地维持生活的殷福香已负担不起孩子的学习与生活费用了,就在殷福香几近绝望的时候,负责这个案子的执行法官刘德恩为她争取到了第一笔救助金5000元。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看病问题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案件,常常出现一个突出的问题:虽赢了官司,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甚至下落不明,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窘,急需判赔资金维持生活,疗伤治病。
2008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到宣威调研审判执行工作时提出了一个设想,用政府已经成形、成熟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的运作机制,借助政府和社会的力量,由法院推动,设立执行救助金,从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
2008年11月,宣威市正式启动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他们在运作过程中成功地探索出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推动为基本思路,与民政、医保部门紧密沟通协调,以财政预算、社会筹集资金作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运作模式。
救助的对象为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依法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其中,救助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是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二是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三是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四是大病、大灾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五是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宣威市政府于2008年首拨50万元作为该项工作的启动资金,并自2009年起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万元注入。此外,积极动员全社会募集救助金。1月12日,宣威召开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募集大会,向市内82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矿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募集救助金81万多元,从而形成了政府拨付与社会募集相结合的“救助金注入机制”。发放金额为每人每次3000元至5000元不等。
在执行救助金管理上,宣威市按照相关的程序在民政局设立“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专户,由财政局进行监管。救助金的日常管理由民政局低保科负责,并安排专人专职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民政局同时建立救助金档案管理。做到救助前公布救助申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宣威市还把救助金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起来,对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救助对象,凡仍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以及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对未参加医疗保险、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缴纳医保费用的农村救助对象,民政局代缴,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于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缴纳保险费确实有困难的,纳入城镇医保范畴。
执行救助不仅解决了涉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看病问题,还有效缓解了这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目前,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已分两批共计救助189名涉诉特殊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66.4万元,消化了全部未执结578件案件的24.57%,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