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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2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部委助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试点
13城市将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

  ● 鼓励试点城市率先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 中央财政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按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本报北京2月17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的要求,2月17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在北京召开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会议,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进行部署。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对试点工作做了全面说明和具体部署。

  会议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城市率先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中央财政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按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混合动力汽车根据混合程度和燃油经济性分为5档,最高每辆补贴5万元;纯电动汽车每辆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长度10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是此次补贴的重点,其中混合动力客车最高每辆补贴42万元,纯电动和燃料电池客车每辆分别补贴50万元和60万元。

  同时,要求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会议提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代表未来汽车发展方向,已成为市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战略调整的制高点。目前,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时机已经成熟。加快试点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保障能源安全,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汽车产业跨越式发展。同时,对于扩大国内需求,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加快结构调整、增强经济长远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运用财政补贴政策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是财政、科技政策的有效结合与重大创新,也是新时期科技成果产业化新机制的有益探索与实践。

  据悉,对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政府不指定推广企业和推广车型,而是制定准入门槛,采取补贴消费者,做大市场规模来引导企业生产、研发,并通过产业链传导,更好地整合汽车行业各方面资源,带动全行业加速发展。

  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成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领导小组,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要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在全国范围内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不搞地区封锁;要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加大地方财政投入;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让社会广泛了解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及补贴政策,不断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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