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保障应10倍于期交保费或2倍于趸交保费
*两全保险提供的保险期间不能短于5年
*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可以设立持续奖金
*风险保障型与长期储蓄型产品将成主流
2月9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把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长期储蓄型业务明确定位为人身保险业务结构调整重点,进一步明确引导行业结构调整方向。
调整方向一: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保障型产品,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并明确规定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的有效保额(指在各种给付条件下该保险产品的最小给付金额)不能低于10倍期交保险费或2倍趸交保险费,保障程度将明显提高。
按合理的保险保障层次原则,保险规划中首先需要购买有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然后才是养老年金和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待这类保障规划充足后,如果经济充裕,再考虑投资型保险产品,如投资连结产品、万能保险产品等。《指导意见》将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列为首先要重点发展的险种,无疑将进一步丰富市场的保障型产品,给投保人更多选择保障产品的空间。
调整方向二:鼓励保险公司强化长期储蓄型人身保险产品的长期储蓄功能。《指导意见》规定,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不得短于5年,鼓励发展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并强调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这是在强调保险保障功能的长期性。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保险作为降低和转嫁风险的手段,能否发挥保障功能与保单是否长期性密切相关。不注重短期财富效应,追求长期保险保障,这正是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投资性产品的重要区别。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是长期负债经营,销售长期保障产品,特别是期交保费型的长期保障产品,有利于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这是持续稳健经营的重要内容。
调整方向三:提升投资型产品的保障程度。《指导意见》规定为鼓励消费者长期持有保单,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提供持续奖金。这是从延长保障时间长度的角度来提高投资型产品的保障功能。
近两年,投资型保险产品一直是市场和监管的热点。投资型产品本身则历了从“井喷”到“冷遇”的尴尬。尽管如此,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仍然存在,目前的问题是,一些现有的投资型保险产品过于注重短期投资回报,弱化了保障功能。按《指导意见》,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无疑将吸引投保人能更长时间地持有保单,或持续为保单交费。这样保障也就延长了。 《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是,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首次给付时间应不早于第5个保单年度。若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则不能享受持续奖金。
调整方向四:《指导意见》还对人身保险业务的开发领域进行了引导。提出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科学、高效、贴近市场的产品创新与开发管理机制,加强自主创新和专业化经营。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在“三农”、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的发展,进一步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小额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发展满足社会大众多样化需求的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
业务结构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指导意见》提醒保险公司充分认识艰巨性和复杂性。在具体操作上,要制定好中长期业务结构调整规划,明确结构调整的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总体的发展战略。产品设计,要充分考虑公司实际资金运用能力,配置资产时要实现资产回报率与产品预定的投资回报率相匹配,并充分考虑负债所需现金流的时点与金额。最后还要根据目标市场需求,保持各类产品、各销售渠道的相对均衡稳定,有效抵御各类风险,推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记者观察
让保险保障与百姓生活靠得更近
近年来,人身保险越来越多地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但人身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结构上某些程度的不合理、不成熟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投资型保险产品一度占据市场主角,出现了注重产品短期投资回报,弱化保障功能的现象。
但今后的情况可能完全不同了,按《指导意见》规定,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的保障都不能低于投保人期交保险费的10倍或趸交保险费的2倍,两全保险的保障期限也不能低于5年。长期持有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还可获持续奖金。
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机构产生了冲击,但无论AIG,还是富通集团,冲击之下保存最完整和仍富有活力的业务还是保险业务,特别是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保险回归保障,是保险业结构调整的最终目标。只有保险买卖双方同时努力和提升,才能使保险保障以更快速度进入百姓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