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消息,2008年我国全年共退税5866.1亿元。与此同时,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提高了部分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这是2008年以来我国第四次提高出口退税率。无疑,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此举有利于缓解出口企业困难,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对此,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加爱就我国出口退税的历史沿革以及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解答。徐加爱说,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国内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或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转环节已征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出口退税是世贸组织允许的政策措施,只要不超过已征税款,就不成为出口补贴的条件。出口退税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尽管税收体制不同,具体操作有所差异,实行流转税的国家普遍通过彻底退税来消除出口货物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带来的价格差异。
出口退税的历史沿革及现行规定
徐加爱说,出口退税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需要。根据间接税的属地主义原则,一国根据本国税法对进口货物征收间接税,最终由进口国国民负担。出口国应在货物出境前,将已缴纳的间接税给予退还,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形式进入到国际市场,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他介绍,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当时的流转税以工商统一税为主体,对不同产品实行不同退税率。1994年,我国对税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并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返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即对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分别按17%和13%两档法定征税率全额退还(免征)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
在出口退税货物范围方面,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均应退还已征的增值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
可以退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4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关于出口退税方式,徐加爱解释,外贸企业退税一直采用购进货物照章缴税、出口环节免税、出口后退还已缴纳税款的方式。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从1994年起采用出口全额征税、出口后全额退还的先征后退方式,从1997年起开始推行免抵退税办法。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出口退税采用先征后退办法。2002年,为完善出口退税体制,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历次调整和现行税率
徐加爱说,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先后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7次比较大的调整。
第一次,受多种因素影响,1995年7月和1996年1月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率。
第二次,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扭转出口增速快速下滑的不利局面,1998年起,我国先后调高了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1999年1月和7月又两次较大幅度地提高了退税率水平,综合退税率达到15%。
第三次,由于连续几年出口高速增长,退税压力明显增大,出现欠退税情况。2003年10月,国务院决定改革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同时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调整后的综合退税率降为12%左右。
第四次,为配合宏观调控,进一步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鼓励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2004年至2005年,我国先后取消或降低了焦炭等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了集成电路、数控机床等部分IT产品退税率。
第五次,为缓解贸易不平衡的压力,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2006年我国再次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进一步降低或取消了“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降低了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了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农产品和医药产品出口退税率。 第六次,为提高外贸整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007年4月我国取消了142项钢铁产品出口退税,7月又调整了2381项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了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部分附加值较低产品的出口退税率。12月,取消了小麦、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制粉的出口退税。
第七次,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以来,我国四次提高了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共涉及7530多项产品,占全部税则号的55.7%。其中,8月份提高了纺织服装及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11月份再次提高了部分纺织服装、玩具、陶瓷塑料制品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12月份提高箱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部分机电产品和受出口影响较大的部分化工和农产品等的出口退税率;2009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
目前,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共分七档,分别为17%、14%、13%、11%、9%、5%和0,综合退税率约为11.5%左右。
出口退税资金来源及分担机制
出口退税资金中央与地方如何分担?徐加爱说,按照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享。出口退税所需全部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随着出口规模的迅速增加,退税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中央退税预算安排相对不足,出现了欠退税情况。到2003年底,全国累计欠退税2004亿元。
2003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出口退税分担机制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从2004年起,原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的出口退税,改为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担,基数内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这一办法出台后,减轻了中央财政压力,但对地方财政影响较大,部分出口较多的沿海地区退税负担很重。为解决这一矛盾,从2005年8月起,国务院决定将地方分担比例从25%降低到7.5%,大大减轻了地方负担,有效地保护了地方扩大出口的积极性。
针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徐加爱说,实行出口退税有利于为企业出口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受国际市场萎缩等众多因素叠加影响,外贸企业经营压力不断增大,出口利润率持续下降,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基本处于微利或保本经营状态。与此同时,我国的综合退税率只有11.5%,与平均征税率相差约4个百分点,存在上调空间。因此,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出口退税率水平,并保持基本稳定,对保持外贸持续稳定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在具体操作中,简化出口退税手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可以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