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5日就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接受记者采访,他表示,这是一个重点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过渡性办法。
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随着省级统筹的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因此,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主要是什么?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与农民工相比,城镇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比较小。
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
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
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
统筹资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据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