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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监会发出通知明确9条新规
严格规范整顿投连险经营活动

  本报北京2月2日讯 记者江帆报道:中国保监会日前向各保监局及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作出了9条新规定,对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投连险这一经营活动进行严格规范整顿。《通知》将自今年3月15日起执行。

  所谓投连险,即投资连结保险,是在传统寿险基础上增加了投资功能,是一种既不保底也不封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享收益风险的投资型险种。主要特点为:保费分成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两部分,投资账户中的资金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操作。1999年10月中国平安人寿推出我国第一代投连险产品,至今投连险市场已几经沉浮。

  此次为了加强风险防范,完善投连险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下发《通知》规定,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对投连险销售的管理工作,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连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连险的,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连险。

  《通知》规定,投连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

  《通知》规定,投连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应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连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评制度。投连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连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投连险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对代理机构的销售合规性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对本公司投连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今年3月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保监会。

  据了解,2008年,我国保险市场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是2002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统计显示,截至去年末,保险全行业销售的投连险占到整个寿险业保费收入的5.79%,万能险占到寿险保费收入的19.77%,分红险占到寿险保费收入的51.77%。去年寿险行业退保率为3.78%,比2007年下降了0.94%,其中退保较集中的险种主要为投连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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