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经济大讲堂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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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体制创新为发展注入新活力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的家庭经营将长期存在,但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过去理解的统一经营,好像只有村集体一种形式,对农民来讲就有一种不确定感。现在,把这个问题讲透了。村里有条件进行集体服务是统一经营的一种形式;农民自己搞专业服务组织也是统一经营的一种形式;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和龙头企业之间也可以搞统一经营。总之,就是要通过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统一经营服务体系,来帮助解决一家一户的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解决不了、不好解决、解决起来不经济的实际问题。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关系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是不可以抵押的,这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耕地以外的荒地、林地等基本生存条件之外的一些生产资料则可以抵押,这些在有关法律中都规定得很清楚。关于土地流转,法律和政策从来都是允许的。在政策方面,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过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在法律方面,2003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一节12个条款,都是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直都是可以的,但前提必须是承包农户自愿。《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同时也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样,基层农民逐渐就能体会到其自身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如果我们能够深入细致地学好这一文件并有针对性地加深对农村政策、农村法律体系的深入了解,把其中要点尽量搞透,避免误解、误读、误导,应当说,就可以比较好地对当前农村改革发展形势做出基本判断,并有助于把握和处理好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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