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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央行银监会通知要求
对因灾未按期偿还贷款给予一定宽限期

  本报讯 记者王信川报道:央行、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和企业贷款,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宽限期。

  通知指出,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或减免协议的,再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继续按“四不政策”处理。

  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企业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和减免协议的,再给予12个月宽限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按“四不政策”处理。

  此前,国家相关部门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中明确,对国家认定的汶川地震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行政区域内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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