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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
经营烟花爆竹需先提供安全许可证明

  本报讯 记者敖蓉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节日市场安定有序。

  根据通知要求,对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经营者,各级工商机关只有在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予核发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许可的经营者,及时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省级工商机关将迅速开展一次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下列行为:无照或超范围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爆竹;销售包装标志不全的烟花爆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让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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