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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12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杜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措施,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

  针对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23日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出台这些措施,既可以减轻困难企业当期资金压力,又不至于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当期平衡和长期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

为什么要出台这些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出台上述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其从业人员难以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积极措施,为企业降压减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非常必要。以此来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来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

  目前提出的几条政策措施都是属于特殊时期的非常举措。据初步估计,上述政策实施到位以后,有望阶段性减缓企业负担2000多亿元,稳定数千万个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岗位。

  实行社会保险的缓缴、降费率和给予两项补贴是否会影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都有相当的结余基金,可以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同时,关于缓缴,《通知》严格界定了困难企业的条件,严格规定了批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和缓缴期限,明确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通知》要求必须是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支付需求的前提下再作降费率的安排。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也是以保证基金正常的支付能力为前提。

  因此,三项措施的实施,既可以减轻困难企业当期资金压力,又不至于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当期平衡和长期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

  如何保障职工在经济补偿中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向被裁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一次性支付补偿数额较大并且时间集中,一些困难企业就难以承担,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通过允许困难企业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压力,从而保住更多职工的就业岗位,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权益因企业无力支付而落空。

  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执行这一政策的对象应严格限定在困难企业范围,对其他企业不能适用。二是执行这一政策的困难企业应确实是属于一次性补偿数额大、无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三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协议,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实行平等协商,不能企业一方说了算,更不得强迫职工签协议。四是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办理。(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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