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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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12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读案说法
兴办企业注资不实 开办者成被执行人

  某旅游公司向社会发布项目装潢工程招标通知,某装修公司前来投标。双方洽谈后,旅游公司同意将工程交给装修公司施工,但条件是装修公司先支付3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几天后,装修公司将30万元款项汇入旅游公司的银行账户。然而过了一个月,装修公司打电话催问此事时,旅游公司以种种理由表示不能动工。装修公司要求旅游公司退还30万元质量保证金,旅游公司同意。为此,双方写下退款协议,规定旅游公司四个月内予以退还,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但是期限届满后,旅游公司未退还款项。装修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利息。

  诉讼结果不言而喻。装修公司赢了官司。此案执行时,法院发现,旅游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已歇业,债务累累,无任何财产清偿债务。只好中止执行。两个月后,装修公司再次申请执行,并要求追加某建筑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并查实旅游公司系该建筑公司开办的独资企业,由建筑公司投资和管理,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该公司成立时,建筑公司没有实际投入注册资金。法院裁定追加建筑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则认为旅游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其无关。法院最终裁定建筑公司必须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作为开办单位,建筑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开办单位对所开办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投入不实,应当在实际投入和注册资金差额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也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开办单位承担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二是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此案中,由于建筑公司在开办旅游公司时没有实际投入注册资金,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也就不可避免了。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开办单位”实质上是指企业的投资者、股东,而不是习惯所称的“主管部门”,即便使用“主管部门”一词,也不是指行政机关中行业管理部门或开办企业的审批部门,而是作为投资者意义上的主管部门。所谓“注册资金”确切地说就是“注册资本”,是指企业成立时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所谓“不实”就是企业实收资本与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金有差额,没有达到注册的数额。因此,开办单位所投入注册资本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本时,就负有对所开办的企业缴足资本的义务,在企业负债时可以直接向企业的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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