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记者王信川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今天颁布的《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向从事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建设贷款时,贷款利率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办法》规定,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贷款申请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协议确定的回购价款,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质)押的,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个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业务原则上由一家银行主办。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由主办银行组织银团贷款。贷款人应对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单独管理,设立单独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进行单项统计。
《办法》还规定,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实行封闭管理,在项目资本金投入项目建设后,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资金拨付。贷款人应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对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等进行有效监控管理,并建立单独台账,对每笔贷款发生时间、流向、用途、收款单位、金额、审核人等进行详细记录。借贷双方应另行签订封闭管理协议。
此外,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应先使用项目资本金,后使用贷款;应按项目进度用款。
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