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主要功能是:提供损失补偿保障功能;更加便利地获得银行融资;促进使用各种灵活和更具竞争力的结算方式;协助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构建全面的信用管理体系。
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索赔应注意:
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做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