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生态经济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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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08年11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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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出台: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秋日里,老师带领小朋友们在象湖景区里游玩。

  10月1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定的地方性立法。该条例对南昌市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排污控制方面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作为中部欠发达的省会城市,南昌市同时面临着加快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发展的双重压力。从2002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实施大开放主战略和建立现代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决策。全市建立了南昌市经济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县小蓝工业园、南昌昌南工业园、南昌市昌东工业园、安义工业园区、长 工业园等九大工业园区。在承接沿海发达城市产业梯度转移的过程中,南昌市明确规定,南昌市严把环境关,设置“三条红线”: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项目不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引进,严重影响安全与群众健康的项目不引进。所有进入园区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环境保护评估。6年来,共有42个大型工业项目因环境评估没过关而被拒之门外,投资总规模超过30亿元。

  南昌市出台的《条例》,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设立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定位,划定产业园区,相同类型的项目相对集中,禁止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的工业园区新建大气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禁止在赣江、抚河堤岸两侧1000米范围内和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水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园区内逐步实施集中供热、供气,禁止新建产热量2.8兆瓦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同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工业园区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南昌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其规划。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每隔3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当出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工业园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未安装或者擅自停用、改动总排污口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未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之一时,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目前,南昌市9个市级工业园共引进1496家大小企业,都经过了严格的环境保护评估。以生产汽车、中医药、饮料为支柱产业的南昌县小蓝工业园投资2亿元兴建污水处理厂,日排污量可达5万吨,今年10月竣工,区内企业的工业污水经过净化处理都可达到III级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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