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按照更换受损零部件的方案定损,但被保险人在修车时仅进行了简单维修,事后却仍按更换配件的价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会赔付吗?
有这样一案:金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租赁的一辆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07年8月的一天,金某驾驶该车在马路上行驶,为躲避车辆与路边的大树相撞,造成轿车严重受损。事后,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进行了定损,确定修理费金额为15479.6元。其后,金某将事故车送往一家汽车维修站进行修理,修理费也同定损价一样,但当金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绝。金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定损价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辩称,自己并未拒绝赔偿保险金,只是对金某实际修车费用有异议。保险公司在轿车发生事故后的定损是按照将严重损坏部件全部更换的价格作出的,但通过对金某修理后的车辆进行检验后发现,事故车的散热器、正时皮带、电子扇风圈等部件并没有进行更换,所更换的保险杠也不是原厂配件。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修理旧部件的费用肯定比更换新零件的费用低很多,所以金某所主张的修车费肯定高于实际支付的费用,况且金某投保的车辆是租赁的,不能排除金某借此获取超额保险金的可能。
庭审中,金某提交了修车清单、修车费用发票作为证据,以证明自己为修理汽车实际花销的费用确实与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相符。然而,保险公司则申请法院对修理事故车的价格进行鉴定。通过权威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金某修理费的合理价格在9000元左右,明显低于保险公司15479.6元的定损价。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修车费用理赔。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告诉我们,一般说来,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是估算损失价格,所以经常会发生定损价与修车价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因为保险公司未发现车辆损失,或者因为市场原因,修车价略高于定损价,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如果改变了修理项目,或者修理价格明显不合理,保险公司对此拒赔就会获得法院支持。因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金某在双方已经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的情况下,并未对保险车辆的零部件进行更换,或者更换的零部件并非原厂配件,在未通知保险公司重新核定修理费用的前提下,擅自变更修理项目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金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