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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1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意义重大

  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业灾害损失、创造良好农业生产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手段。深刻认识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对于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减轻农业灾害损失、稳定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的重要举措。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发生灾害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大。农业容易受到不利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是风险较大的产业。据统计,2002年至2006年,全国农作物平均受灾面积4370万公顷,其中,成灾面积2412万公顷,占受灾面积的55%,占平均播种面积的16%。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农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在现阶段农民承担风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由于缺乏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手段,许多农业经营者害怕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和相关灾害,不敢也不愿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产品的供应,并进而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削弱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发展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加以保护和支持,势在必行。

  农业保险是完善财政职能,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水平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的一个职责就是弥补市场失灵,建立与市场规律相适应的投入机制,不断发挥市场主体的功能和作用。财政和市场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风险控制、专业服务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升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又有利于优化财政的服务和管理方式,降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运行成本。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对接,有利于促进财政工作从“管钱”向“建机制”的方向转变,从而更好地发挥支持和服务农业的作用。

  农业保险是创新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途径。在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当发生灾情时,由于难以准确评估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也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和标准,救灾资金在使用上有较大的局限性。与单纯的政府救灾相比,对农业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调动多方力量分担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同时,农业保险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按照商业原则和保险合同运作,有利于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通过保险办法解决灾后补偿问题,有利于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筹措救灾资金的负担。据有关统计显示,2007年中央财政及试点省份各级财政累计为农作物保险提供保费补贴19亿元,保险公司累计为受灾农户支付保险理赔款23亿元,受益农户近千万。赔款的及时兑现,减少了投保农民的受灾损失,对于防止农户灾后返贫、因灾致贫起到了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农业损失和加大灾害救助,如实施紧急恢复计划,对遭受损失的农业用地给予紧急贷款或一定的财政补助;安排专项资金直接支持抗旱设施建设等。这种由直接拨款进行预防或救助的方式在抵御农业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偿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这种契约行为,能够大大提高投保人以及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积极性。因此,将开展农业保险与直接救助有效结合,逐步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和分散作用,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制。

  农业保险是改善农户信用环境,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目前,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业是弱势产业,抗风险能力较差,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业务要比对其他行业的贷款面临更多的风险。尽管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大量的贴息资金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对农贷款,但实施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农业企业负担,降低银行的收息风险,贷款本金的偿还依然缺乏保障。而开展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的偿付能力,从而改善农户信用环境,使农民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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