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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对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报北京10月26日讯 记者孙勇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此次调整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做出的。即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本次调整中所指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投资者存在证券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所孳生的利息所得。我国已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次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同样定于10月9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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