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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10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读案说法
买卖“二手房”权属登记是关键

  买卖“二手房”,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某地就发生过一起民事纠纷,一套住房被卖给了4个人。房子只有一套,却有4个买受人,这意味着只能有一个人得到房屋。在4个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办理了房产登记,而另3个买受人虽然签订了合同,有的甚至付了款,但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法院就把这个房屋判给了办理登记的那个买受人。无独有偶,下面的案例说的就是这方面的事情。

  2004年10月的一天,石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是石某出资60万元购买赵某的一套两居室住房。三天后,石某如约向赵某交付了全部房款,赵某也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予了石某,但石某却忽视了一点,他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而且自己也已履约,不用着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因此既没有入住也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几个月后,赵某突染重病,医治无效故去。赵某之妻遂向所在地区的建委提出赵某名下的房产证丢失,并申请挂失。此后她又按有关规定于2005年2月在报纸上登载了“遗失声明”。同年3月1日,赵某之妻向建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继承公证书、登报遗失声明等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建委经审查后向赵某之妻发放了产权人登记为赵某之妻的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3月9日,赵某之妻将该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松某,并于同日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005年3月25日,建委向松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得知此事后,石某对赵某之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确认赵某之妻与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将诉争房屋退还给自己。同时要求法院撤销建委为赵某之妻办理的产权证。然而,法院终审判决,松某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法院为何会做出如此判决?因为有关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石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属有效,但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也就是说,石某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此后,赵某之妻将房售予松某,且二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已实际入住,故松某已经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

  赵某之妻以涉案房产惟一继承人身份向建委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建委对其提交的材料的审查,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石某虽在此之前与该房产的原产权人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而建委仅凭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无法查明该事实。因此,建委为赵某之妻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向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因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石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依法另行向赵某之妻主张违约责任,但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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