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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9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④
新规则增加一些全新内容
本报记者 贾 伟

  与《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版相比,“破产”是一节全新的内容。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不再限于暂停上市公司中,也会出现在处于交易状态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中,另外,破产环节中新出现的重整、和解程序,使得破产公司在不同环节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的安排、披露责任人等成为突出问题。

  据上证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针对现行破产规定单一薄弱的现象,按照《证券法》关于破产退市的释义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公司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后,采取两种不同退市程序:一是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交易所将对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给予20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充分释放风险后对公司予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相关程序结束后复牌。二是法院宣告公司破产,交易所将直接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而不是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才终止上市。另外,对破产公司的信息披露时点和披露内容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是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还是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对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明确要求。

  此外,新《股票上市规则》还对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退市程序作出了安排。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明确了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形为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的则不能低于10%。规范了该类公司的退市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给予1+6+6的宽限期。即允许公司在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被停牌后的1个月内提出解决方案,在其后的6个月内以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交易方式改善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如果6个月期满仍不能改善的,公司将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该公司还可在6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来解决股权问题。同时,对于不以终止上市为收购目的的要约收购行为,如因收购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及其收购人可在要约结果公告日后的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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