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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9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记者近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财政部近日下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通知,办法所称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建立的、专项用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以及地方财政通过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开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办法规定,受灾地区和承担对口支援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筹措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可以采用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调用预算外资金;接受国外捐赠;接受国内捐赠(包括港、澳、台地区)等方法募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用于因灾倒塌损坏民房的重建补助;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恢复重建;交通、电力、通信、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受损水库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农林水、工业生产及商业流通恢复;地质灾害治理、移民搬迁等方面。

  办法同时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支出科目、资金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支出预算,并优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依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恢复重建工作必须按预算执行,并加强对恢复重建支出的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物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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