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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9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本报北京9月12日讯 记者何振红报道:商务部12日发布通知,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自即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通知规定,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批复报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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