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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9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讲堂 ⑨
投保后不要忘记责任和义务

  许多企业都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认为参加保险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出险后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其实企业投保后只是意味着保险合同关系的开始,只有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投保人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发生保险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除了此前已经分析过的一些得不到保险赔偿的情形外,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出险后有两种情况也有可能使企业得不到保险赔偿:一是报案不及时,使保险公司无法及时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损失情况进行清查,保险公司有可能会以此为依据拒赔或少赔;另外一种情形是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企业放弃向第三方追偿权利,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企业必须对涉及自己理赔利益的各种义务特别加以注意。

  还有一种现象是,企业投保后更多关注的是出险能否得到赔偿的问题。投保企业往往出于对保险损失赔偿作用的依赖,反而放松了企业的风险防范。这种想法与做法,不仅会增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对投保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往往还会导致“双亏”局面的出现。

  案例:某小型化工厂生产的化工原料非常畅销,订单总是排得满满的。2007年5月,该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投保后该厂主管安全的厂长认为风险有保险公司赔偿“兜底”,可以高枕无忧了,再加上近3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不知不觉在安全生产环节上放松了警惕,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防灾防损建议也置若罔闻。投保后的第四个月,该厂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更不幸的是火灾时正值大风,火借风势又引燃了临近一家制衣厂,造成其经济损失149万元。

  该案例中,化工厂因火灾发生损失260万元属于保险责任,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化工厂火灾造成制衣厂149万元损失则属第三者责任,不在财产综合险的赔付范围之内,恰好化工厂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损失只好由化工厂自担。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化工厂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得到260万元的保险赔偿,但其自身仍要承担149万元的第三者损失赔偿,以及无法及时交货的违约金和工厂恢复生产期间的利润损失。

  因此企业在投保后,真正应该重点关注的不是能否得到“赔”,而是如何避免“损”。投保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避免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双亏”结局。上述案例中,化工厂承担的损失不比保险公司小。防灾防损也是《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因此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专家提示,企业应当切实树立防损观念,购买保险后也应当加强企业防灾防损工作。企业投保的目的不应简单地停留在出险后得到保险赔偿,而应该是建立更高的目标,即避免损失的发生和减少损失的程度。在这一目标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许多国际知名大企业参加保险时,首先重视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防灾防损服务,其次才是保险损失补偿问题。因此,国内企业应当尽快做好两个转变:一是从关注保险价格向关注保险防灾服务转变;二是从依赖保险赔偿向加强企业防灾防损工作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保险事故发生的次数与损失,保障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实现“双赢”。 文/都邦保险 梁海波 (本系列讲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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