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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9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财产保险讲堂 ⑧
企业投保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企业投保中还存在一个非常危险的误区,即有些企业为了少交保险费或者其他目的而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这种投保时的隐瞒往往带来的是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隐患。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投保过程中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或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企业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并交了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依法拒绝赔偿。

  “隐瞒”大致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另一种情况是在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事实,比如保险标的风险增加、被保险人变更等情况。

  案例一:某木器加工厂于12月20日前将自有库房出租给一家烟花爆竹销售商作为临时库房,并签订出租协议。企业认为出租后风险较大,于是在12月24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并在保险公司的风险调查问卷中“仓库使用”一栏填写了“自用”,故意隐瞒了库房出租给烟花销售商做临时仓库的重要事实,风险问卷上加盖了木器厂公章。12月26日与保险公司顺利签订了保险合同。次年1月21日,因周围燃放烟花爆竹引燃该厂出租库房中存放的烟花爆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整个工厂损失180万元。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查堪后发现木器加工厂隐瞒了重要事实,遂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依法拒赔。

  在企业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因为保险标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故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相关信息获取,更直接的来源是投保人的告知。在此过程中,如果投保人不如实相告,势必影响保险人对保险风险的判断,以及收取保险费率的计算。在这个案例中,因为烟花爆竹存贮的火灾爆炸风险非常高,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而投保人却故意隐瞒,而造成被拒赔的后果。

  案例二:某小型纺织厂于3月12日将自有厂房、设备与存货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为扩大规模,在未告知保险公司的前提下,该厂于6月28日租赁了与原厂房相距2公里的位于河边的一闲置厂房,并将全部设备与部分原材料运到租赁厂房中进行生产。7月20日该地区连降暴雨,致使河水水位上涨,使该厂的设备与纺织原料在水中浸泡7天,损失80万元。后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依法拒赔。

  在该案例中,企业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将设备转移到位于河边的租赁厂房,明显增加了标的的风险,保险公司依法拒赔的理由非常充分。因此,投保企业应当通过这个案例吸取教训,不要以为订立了保险合同就一定能在发生损失时得到赔偿,如果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会依法拒赔的。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发生变更,投保人必须要严格履行自己的通知义务,否则出险后也同样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专家提示:最大诚信原则是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都必须要严格遵守的最基本的保险原则之一。投保人只有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及订立后,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相应的赔偿。否则很容易因为故意或过失的隐瞒行为,使企业面临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出险后拒赔的风险。

      文/都邦保险 梁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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