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动区域经济
协调发展
(7版)
近年来,我国区域发展呈现出增长较快、布局改善、结构优化、协调性增强的良好态势。一是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明显增强。二是区域发展的活力和主动性显著提高。随着一系列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相继出台,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部分欠发达地区发展活力竞相迸发,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三是重点地区对区域发展的带动作用更加明显。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高度重视重点地区的开发开放,取得了初步成效。四是区域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已成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极其重要和活跃的力量,区域合作的领域日益广泛,内容不断深化。五是区域发展的内涵更加丰富。区域发展的内容已进一步拓展到追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生态保护等领域。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任务依然繁重,需要解决的问题还不少。为此,必须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协作和技术、人才合作,形成以东带西、东中西共同发展的格局;健全互助机制,采取对口支援、社会捐助等方式帮扶欠发达地区;健全扶持机制,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切实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当前,在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实践中,应注重理顺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实施区别战略与体现共同目标的关系。二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关系。鼓励支持发达地区率先发展,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是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发达地区应进一步加大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力度,加强与欠发达地区的合作互动,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三是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既要统筹兼顾,合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需要,支持各地区加快发展;更要抓住重点,大力推动重点地区进一步开发开放,充分发挥这些地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形成新的经济集聚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
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需要持之以恒、不懈努力。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增强区域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探索形成既各具特色又有机统一的区域政策体系。要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和机制建设。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阶段、社会环境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各区域的战略布局、功能定位、发展重点等,从而确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人口迁移和流动管理政策、就业政策等基本导向。
第二,积极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逐步建立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要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进一步突出各地区的特色与需求,增强区域政策的针对性,切实完善、细化与落实区域经济发展总体战略。要积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人口迁移政策、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政策、经济补偿及相关政策,尤其要加大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着力抓好重点地区发展,进一步促进区域协作互动。要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着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充分调动发达地区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其对欠发达地区的辐射、带动、示范和支持作用。要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开工建设一批重点工程,支持重点地区优先开发;要组织实施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发展和资源枯竭型地区经济转型;要编制和实施促进中部崛起规划,落实并完善相关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的扶持力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进程。
第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要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要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理顺财税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并确保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公共财政体系,健全有利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资源节约的税收制度。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进一步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平等竞争。
第五,强化规划引导和法律约束,健全保障区域政策有效实施的制度。要建立健全区域法律法规。应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解决规划和政策有效实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