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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8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就相关条例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陈菲)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活动及管理工作,国务院法制办29日公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环境发生了重大变革,1983年3月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在有关制度规定上,逐步显现出滞后性,需要作出调整。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总结登记工作的实践经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明确代表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规则,满足代表机构实际需要。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的职权,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众可通过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信函方式邮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BJG@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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